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於105年5月25日修正公布施行,其變革幅度頗大,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以及作非農業使用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之案件,應繳交回饋金,並明確山坡地變更開發應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繳交回饋金,以解決與本辦法重複收取及繳交爭議問題。(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變更作非農業使用之相關事業回饋金計收基準、比率等收取標準。(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
三、增訂地方政府得視農業用地之立地條件,調增回饋金之繳交比率。(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明定回饋金之用途優先投入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及政府輔導之農業生產型專區。(修正條文第八條)
對於申辦農業用地變更者,其影響層面在於有關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收取範圍,此次修法後包含實質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情形,如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亦需繳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