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用地內,或有道路橫亙其中,致土地有分散之虞,此於「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針對場內道路分散休閒農場用地,不得申請設置休閒農場情狀定有明文,略以:「土地應毗鄰完整不得分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場內有寬度六公尺以下水路、道路或寬度六公尺以下道路毗鄰二公尺以下水路通過,設有安全設施,無礙休閒活動。」,意謂場內有寬度六公尺以下水路、道路或寬度六公尺以下道路毗鄰二公尺以下水路通過,設有安全設施,無礙休閒活動,即可申請休閒農場。
又關於上開道路,其倘為私設性質,且非休閒農場業主所有,則須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為公眾通道,則需既成道路之認定,俾憑辦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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