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3日 星期日

為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將其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


        茲有位於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之工廠計畫擴廠,權衡其擴廠原因、所營事業、地籍條件等,初判其尚符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規定,自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以為擴廠所用。

        按《產業創新條例》第65、《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以及《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規定,原廠因擴展工業,擬將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之相關要件有:

一、興辦工業人申請使用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應與原廠土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

二、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相連接或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相互間,隔有道路、水路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

三、原廠及擴展工業均屬低污染事業。

四、原廠土地已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且確有擴廠需要。

五、原廠土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六、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一點五倍。但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公頃者,不在此限。

七、原廠土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公頃。

八、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

九、未妨礙鄰近道路、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

十、廢污水排放應與農業灌溉排水系統做分流規劃。

十一、   確有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

十二、   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以二次為限。

十三、   擴展土地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十四、       非屬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

十五、       擴展設置屬營運總部者,應取得經經濟部核發之營運總部認定函。

        繼而擬具擴展計畫書、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擴展前後污染防治說明,以及相關書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並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經審查同意,並履行相關應辦事項(繳交回饋金、依綠地規劃配置圖施設及土地分割)後,即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並函知地政主管機關辦理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然興辦工業人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其辦理要件亦大致類同,僅略有差異:

一、原廠土地已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確有增設污染防治設備之需要。

二、原廠土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三、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一點五倍。但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公頃者,不在此限。

四、原廠土地與申請變更編定土地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公頃。

五、未妨礙鄰近道路、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

六、申請變更編定土地與使用不相容之相鄰土地間,須有適當之隔離綠帶或其他設施。

七、確有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者。

八、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以一次為限。

九、擴展土地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十、非屬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

        台灣農地管制日趨嚴謹產業外移亦屬不易倘有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原廠土地已不敷使用,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時當及早籌辦用地變更編定事宜以符應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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