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鄉鎮公所來探詢未劃定土地事宜,該公所擬將前揭管有之未劃定使用分區土地申請劃定為風景區遊憩用地,以為觀光遊憩所用。
此於「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7點,對於各種使用分區之劃定或檢討變更原則定有明文:
劃定或檢討變更為風景區:
(1)具有良好自然、文化景觀地區,可提供一般民眾休閒遊憩使用,並具備完整之經營管理計畫,其最小面積以二十五公頃為原則,並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A.具良好自然、文化、景觀地區。
B.特殊動、植物生態地區。
C.其他依風景區開發計畫具遊憩特性。
(2)申請劃定非都市風景區,應依計畫屬性循資源型或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程序辦理。
(3)依發展觀光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劃定之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或縣(市)級風景特定區,且未位於環境敏感地區,尚未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風景區者,其申請程序及經營管理計畫得比照第七目之二規定辦理。
究該筆土地位於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因此合於第七目之三,可依第七目之二規定辦理,即申請劃定非都市風景區,應依計畫屬性循資源型或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程序辦理。
是以需查明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地區(第1級及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52項查詢),倘否則擬具經營管理計畫報縣市政府,由縣市政府依計畫屬資源型或設施型循不同程序、不同專責小組審議通過後,繼而陳送內政部營建署審核。
其間縣市政府錄案後需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14點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又本案屬公有土地,得以書面通知管理機關,並由管理機關轉知利害關係人,是可免辦說明會。
整個作業期程可能要半年以上,關鍵在於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以及案內經營管理計畫是否足以說明劃定風景區有其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這就必須仔細調查論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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