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4日 星期二

國土計畫法105年5月1日施行...


        國土計畫法1041218日制定10516日公佈10551日施行此法對台灣土地之使用管制有非常大的變革,因為有諸多配套法令及行政作業需擬訂、踐行,故其施行時程規劃6年方得完備易言之倘有土地相關開發計畫,宜盡早進行,否則待國土計畫法重新翻修國家土地使用管制後,若干土地開發的難度將更高,例如現行的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制度,在爾後將不得零星個案變更之, 甚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休閒農場之類亦將隨使用管制變革增加申設的不確定性


         國土計畫法立法重點:(節錄自國家發展委員會簡報資料)

一、建立國土計畫體系確認國土計畫優位

1.          目前最上位法定空間計畫為區域計畫國土計畫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擬定「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取代現行區域計畫;必要時,得擬訂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相關計畫內容,納入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建立二層級空間計畫體系。

2.          現行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確認國土計畫之優位性;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限期辦理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3.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劃應遵循國土計畫,並應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國土主管機關之意見。

二、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建立使用許可制度

1.          目前非都市土地係按現況劃設為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後續將依據自然環境條件糧食自給率目標及城鄉發展願景等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等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已計劃引導土地使用。

2.          未來各國土功能分區之土地使用,如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者,應申請「使用許可」,但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以大幅縮短土地使用審查時程,提高行政效率,一改變過去透過開發許可造成土地蛙躍開發利用,達到開發與保育雙贏局面。

3.          如有城鄉發展需求,其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或填海造地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展區」者為限,且該地區應透過國土計劃通盤檢討方式劃設,不得零星個案變更之。

三、建立資訊公開機制納入民眾參與監督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國土規劃資訊應依法公開

2.          各級國土計畫或使用許可計畫擬訂過程中,應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等程序,且國土計畫並應經各該層級及上級國土計劃審議會審議後,始得公告實施。

3.          申請使用許可案件如有違反國土計畫法規定情事,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或團體得提出行政訴訟。

四、推動國土復育工作,促進環境永續發展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救環境敏感或劣化地區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該範圍應以保育和禁止開發為原則,並推動國土復育工作。

2.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範圍內除有立即明顯之危害,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惟經評估有安全堪慮之地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擬安置及配套計畫,並徵得居民同意後辦理安置。

五、保障民眾既有權利,研訂補償救濟機制。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應按國土計畫法規定進行管制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區域計畫實施後原合法建築物或設施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繼續維持原來之使用;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損失,英語是當補償。

2.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辦理國土保育相關工作;該基金前十年由政府編列預算,移撥總而不得低於五百億元;自第十一年起,得按水、電費用附徵一定比率費用。

3.          為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涉及原住民土地及海域者,內政部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定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劃,及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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