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公司同仁在準備某縣市政府「休閒農場籌設審查小組」所需的審查簡報時,友人來詢問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的問題。
日前稅務局人員查察地價稅時,善意告知友人於運動公園旁的農牧用地似可辦更為甲種建築用地,而由於該地區建築用地價值遠遠高於農地,因此就帶著泛黃老舊的土地地籍圖前來公司洽詢。
我想稅務局人員所稱變更事宜,權衡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類別、現況及面積…,應是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情況,略以:「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計畫興建住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而為道路、水溝所包圍或為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
因此友人土地要符合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的要件有
1.
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計畫興建住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而為道路、水溝所包圍或為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案內土地為甲種建築用地、道路、水溝所包圍,顯已達隔絕效果,符合此要件。
2.
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之零星或狹小土地:經查該筆土地為○.二公頃,逾得變更之面積限制,遂無法如願將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甲種建築用地。
當然聽完我的解析之後…有點悻悻然地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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