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目等則係日據時期為課徵土地稅賦,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惟沿襲至今,地目等則之記載與土地使用現況已有失實,自88年起內政部已推動逐步廢除地目等則制度。
為了解現階段各機關是否可不再參考地目等則資料,內政部於105年5月12日召開「研商全面廢除地目等則制度相關事宜會議」,由地政司王司長靚琇主持,邀集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營建署等代表共同討論,獲致共識全面廢除地目等則制度,由內政部循序簽報後正式實施。
雖然內政部自88年起已推動逐步廢除地目等則制度,惟查目前我國仍有22部法規其條文涉地目之相關規範,計有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土地登記規則 、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土地稅減免規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內政部處務規程、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最高法院處務規程、農地重劃條例、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等,這些法規要全部配合政策修正,也需耗費時日。
業務上,較會遇到關於地目的案子是都市計畫內農業區或保護區「建」地目相關問題,蓋皆須去申請辦理地目變更,使得以確保、伸張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這之前才有幸碰到一件,以後可能業務執行就再沒有出現「地目」二字的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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