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到新竹縣政府遞送申請設置休閒農場的經營計畫書,傍晚回到公司時,正好有位業主來訪,其建築用地位於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四周為農業用地包圍,並無道路聯外,以致無法建築使用。
此類問題大致有解,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二: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得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等相關事項,由縣(市)政府定之。」
是以,業主建築用地無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自得興闢農業區土地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惟需備便相關資料,陳送縣(市)政府核准後為之。
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二項,亦敘明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等相關事項,由縣(市)政府定之。
各縣(市)政府對此之相關規定不太一致,必需就各該規定詳查,但大部分皆有規範到以下幾點:
1.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地及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前作為興建農舍之配合耕地者,均不得作為私設通路之使用。
2.
私設通路之寬度。
3.
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應以可連接建築線之最短路徑為原則。
4.
私設通路之申請未經核准,已先行設置完成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分後,始得核准。
5.
私設通路需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其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二十為計算基準。
6.
經核准設置之私設通路,申請人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分割完竣;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時,應註記該地號土地供私設通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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