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現勘幾筆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由於其地勢稍有坡度,且土地上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施設的野溪整治工程,緊鄰其側亦有一筆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不免讓人懷疑起這幾筆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是否位於山坡地範圍內。
非都市土地劃定各種使用區,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而按水土保持法第3條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條,「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顯知「山坡地保育區」與「山坡地」定義殊異,不見得非山坡地保育區的分區,其土地就一定不是山坡地。
然通常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於土地登記簿謄本即有明載,至於是否屬於山坡地範圍內,則需以書面填具土地地號及檢附土地謄本地籍圖資料向各該縣市政府洽詢,或是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建置的山坡地環境資源查詢系統(各縣市政府亦有相關查詢網站)查詢。
因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其管制相當嚴謹,為免開發觸法,實應查明是否位屬山坡地範圍,並依法保育利用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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