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在中部勘查休閒農場用地,業主詢及「住宿設施」…
是倘休閒農場用地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0條,場內農業用地面積不得低於休閒農場面積百分之九十、不得小於○‧五公頃,且為整筆土地面積提出申請,亦有聯外道路,土地也毗鄰完整等基本規定,則得否設置「住宿設施」的關鍵在於農業用地的面積,其面積需為:
一、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二、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一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
意即非山坡地土地與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皆需一公頃以上,而位於山坡地之非都市土地,則需10公頃以上,方得設置「住宿設施」,抑且需於獲得主管機關核准籌設休閒農場後,再做興辦事業計畫辦理土地變更或核准使用,始得為之。
如業主僅有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民宿之需,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及「民宿管理辦法」規定,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得設置民宿,而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但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休閒農場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惟此特色民宿之項目定義於各當地主管機關規範不一,原則上還是以五間客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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