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件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後,囿於某些原因,欲於未依原興辦事業計畫興設工廠前讓售土地,適本變更編定案原先由公司承辦,擬購土地的買方遂循線前來探詢,其擔心這種狀況下承買,在爾後興設工廠時,是否有礙難之處,或說該如何處理較為妥當。
原地主在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後,未依原興辦事業計畫興設工廠前讓售土地,因新承買人之興辦事業主體、事業內容、建築計畫…等,勢必與原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殊異,因此在現行法令下,解決方式就是土地價購後,再就承買人實際經營事業所需,重新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書陳送主管機關審議,俟審議通過後,承買人使得依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興設廠房,其實這樣的流程無異於重新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作業,只是因為該筆土地之前已經獲准通過變更編定,承買人第二次再辦理時,無法通過審議的風險會較低。
承買人聽了釋疑後,安心地朝向購地興設廠房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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