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並不是所有山坡地開發案都一定要10公頃以上,也有一些例外之情形,免受10公頃之限制,分析如下:
2017年4月25日 星期二
山坡地範圍開發案有無面積之限制...
常常有人在問非都市土地山坡地範圍內開發案有無面積之限制,基本上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因位屬環境敏感地區,其使用,尤其建築使用時,須進行坡度分析、地質調查、潛勢災害預防、環境影響等分析評估,於完成水土保持計畫書之核定後才能開發,因此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為避免零星開發,造成環境破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規定,開發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
2017年4月10日 星期一
地籍圖重測面積減少損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因應方式...
日前某業主向本公司詢問有關地籍圖重測業已公告確定,卻因地政機關以作業疏失逕行撤銷部分地籍圖重測結果,造成其面積減少,但鄰地所有權人面積卻增加之不公平現象,尋求本公司協助,經本公司分析檢討後,得以行政救濟方式向地政機關提起訴願,以維護民眾之權益,本公司建議訴願之理由約略如下:
一、
地籍圖重測業經公告確定並完成登記程序,其法定程序已完成,土地登記狀態對外宣示已有絕對效力,實不得再因其他人於法定程序完成後提出口頭異議,改變原有效力,但地政機關卻受理非法定公告期間之異議,逕撤銷合法之行政處分,顯非適法。
二、
另地政機關以重測作業錯誤之單方面行政行為,撤銷地籍圖重測成果,抑是倒果為因,試問作業錯誤為何?如果真的有錯誤為何在他人異議時才發現?又為何僅針對這2筆土地撤銷呢?當初訴願人係信賴地政機關測量專業,於重測指界時,同意在面積不減少的情形下與鄰地土地以牆壁中心為界,當時其他鄰地所有權人並未出面指界,大家都不知道地政機關會有作業錯誤之情形,如果當時訴願人就知道有錯誤的情形,絕對不會同意以牆壁中心為界,造成訴願人面積減少的情況發生。地政機關這樣的決定將鄰地面積增加8平方公尺,訴願人土地面積減少4平方公尺之不合理情形,嚴重失衡,這應該不是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的初衷吧。因此訴願人強烈的要求,既然地政機關都承認因作業疏失的錯誤,應該讓錯誤的發生回到原點,也就是說,讓訴願人毗鄰之土地都回到重測前之狀態,重新進行地籍圖重測程序,非僅部分撤銷2筆土地地籍圖重測成果。
2017年4月6日 星期四
旅行是什麼...
近日有多位業者詢問有關休閒農場設置問題,暫不就法源部分探討其設置辦法,好奇的是—休閒、旅行究竟是什麼?
旅行的目的可以是觀光、商務、探訪親友、求學、遊學、参加會議展覽或多目的組合。
旅行是為因應生活內涵、領域、機能等擴大充實之需求,為紓解身心及調劑鬆弛工作壓力,也為尋求生活之逸樂,興起到處走動、觀賞、遊覽、探索、休閒、遊憩或其他特定目的之嘗試等動機,或可謂其基於賞心悅目、身心休憩、文化探索、擴展業務、還有其他如維繫地位聲望及互動等較為特殊之動機…等。
2017年3月31日 星期五
非都市土地不用變更編定也可以容許使用...
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編定為19種用地類別,每種使用地都有其容許使用之項目,以農牧用地為例就有19種容許使用項目可供選擇,在不用變更編定的情形下,選擇合適的使用項目申請合法使用,免除辦理變更編定程序的繁瑣及冗長。
農牧用地容許使用申請項目以農舍最受青睞,因其可供住宅使用,使用強度最高,但於104年9月4日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後,開始嚴格審查農民資格,造成申請案件減少,駁回案件增加之情形。不過這類申請案並非屬於高難度,仍然可以事前的準備,書面的正確性,與承辦單位友善的溝通,透過專業的規劃,取得農民資格審查同意證明書,進而興建適宜的農舍。
2017年3月18日 星期六
非都市農牧、養殖用地容許作建築基地私設道路使用...
按「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規定,故經過農地重劃後的優良農地,理論上應該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可是實際卻仍有不少所謂的優良農地未臨灌溉或排水路,更何況依同條例第4條,農地重劃內,除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外,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所需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是易言之,農民分擔農地重劃內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所需工程費用,卻無法享有灌溉或排水的便利,可悲的是這樣的情況時有所聞,縱然找農地重劃主管機關陳訴,亦不能及時解決。
而實務上也有農地重劃區內的甲種建築用地,並無道路可供出入,地主只好自力救濟,以接近道路最短之距離,洽商(購)必經路徑土地為私設道路使用,然通常必經路徑土地為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這就必須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後,繼向主管機關申請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容許做建築基地私設道路使用。
2017年3月11日 星期六
非都市土地工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區域計畫法於63年1月31訂定發布,全國各縣市開始辦理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屏東縣於64年第一個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編定,歷經11年嘉義縣於75年最後一個辦理完成,全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均依照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規定實施管制,宜蘭縣則於73年10月15日公告確定。
早期非都市土地工業區係依獎勵投資條例由工業局會同地方政府劃定,但劃定後並未依照規定程序興闢道路、排水等公共設施,造成很多工業區內之土地未面臨道路、無排水系統等問題,無法興建工廠,仍編為農牧用地,這種空有工業區之名,卻無法興建工廠,也是台灣特有之現象。
2017年2月18日 星期六
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
農業被邊緣化的過程中,可以在媒體輿論上為之稍微發聲的,似乎只有一些小農團體,足能力搏一點版面,而絕對大部分的農民總像水牛般逆來順受,也暗自認為家營的農業生產應該是就止於這一代…。
然而還有少數農民在不友善的經營環境下爭求農業轉型,或是休閒農場,或改種植高經濟作物…,最近在協助一件蛋品加工廠的案件,就是中年農民產業升級的例子,這位女性農民長年從事鹹蛋加工,受限種種因素未達經濟規模,導致僅能著力於初階的基本加工,遂意欲於農地上興設蛋品加工廠。經查蛋品加工廠屬畜牧事業設施,符合「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是自得依此擬具興辦事業計畫送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核定後,利用自有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建造蛋品加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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