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8日 星期六

非都市農牧、養殖用地容許作建築基地私設道路使用...

        按農地重劃條例15:「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規定,故經過農地重劃後的優良農地,理論上應該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可是實際卻仍有不少所謂的優良農地未臨灌溉或排水路,更何況依同條例第4條,農地重劃內,除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外,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所需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是易言之,農民分擔農地重劃內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所需工程費用,卻無法享有灌溉或排水的便利,可悲的是這樣的情況時有所聞,縱然找農地重劃主管機關陳訴,亦不能及時解決。

        而實務上也有農地重劃區內的甲種建築用地,並無道路可供出入,地主只好自力救濟,以接近道路最短之距離,洽商(購)必經路徑土地為私設道路使用,然通常必經路徑土地為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這就必須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後,繼向主管機關申請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容許做建築基地私設道路使用。


        其關鍵在於土地使用權同意外,申請上尚需準備建築線指示成果圖、建築基地排水計畫,而此類建築基地既屬農地重劃區內「裡地」,因此基地雨水、汙水勢必設置適當排水設施及處理設備,繼而向農田水利會申請搭排入農田排水渠道(抑或排入道路側溝),然建築基地設置私設道路使用,在臨路端恐有農田灌溉、排水渠道,此則需透過申請農田水利會核准設置版橋,以跨越灌溉、排水路出入。

        台灣實施農地重劃自1958年至今數十年,因重劃規劃設計、分配所衍生的問題,仍時有所聞,尚待土地所有權人及公部門持續合力解決,以維公、私利益之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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