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實務上也有農地重劃區內的甲種建築用地,並無道路可供出入,地主只好自力救濟,以接近道路最短之距離,洽商(購)必經路徑土地為私設道路使用,然通常必經路徑土地為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這就必須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後,繼向主管機關申請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容許做建築基地私設道路使用。
其關鍵在於土地使用權同意外,申請上尚需準備建築線指示成果圖、建築基地排水計畫,而此類建築基地既屬農地重劃區內「裡地」,因此基地雨水、汙水勢必設置適當排水設施及處理設備,繼而向農田水利會申請搭排入農田排水渠道(抑或排入道路側溝),然建築基地設置私設道路使用,在臨路端恐有農田灌溉、排水渠道,此則需透過申請農田水利會核准設置版橋,以跨越灌溉、排水路出入。
台灣實施農地重劃自1958年至今數十年,因重劃規劃設計、分配所衍生的問題,仍時有所聞,尚待土地所有權人及公部門持續合力解決,以維公、私利益之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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