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被邊緣化的過程中,可以在媒體輿論上為之稍微發聲的,似乎只有一些小農團體,足能力搏一點版面,而絕對大部分的農民總像水牛般逆來順受,也暗自認為家營的農業生產應該是就止於這一代…。
然而還有少數農民在不友善的經營環境下爭求農業轉型,或是休閒農場,或改種植高經濟作物…,最近在協助一件蛋品加工廠的案件,就是中年農民產業升級的例子,這位女性農民長年從事鹹蛋加工,受限種種因素未達經濟規模,導致僅能著力於初階的基本加工,遂意欲於農地上興設蛋品加工廠。經查蛋品加工廠屬畜牧事業設施,符合「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是自得依此擬具興辦事業計畫送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核定後,利用自有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建造蛋品加工廠。
關於「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得專案輔導之畜牧事業設施,為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以興辦事業計畫籌設之蛋品、芻料集貨場、畜產物流中心及倉儲設施;蛋品、肉品之分級、包裝、加工、儲藏場(廠);乳品工廠;羽毛(絨)加工廠;家畜禽之屠宰場(廠);廢水處理場(廠);代處理堆肥場;死廢畜禽集運場;畜禽化製場(廠);動物收容處所;無特定病原實驗動物生產場;飼料工廠;犬隻繁殖、買賣、寄養場所及觀賞鳥繁殖場所等設施。易言之,前揭畜牧事業設施當可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使用之土地。
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之建蔽率應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但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而此畜牧事業設施使用之土地總面積計算基準,亦有詳細法令規範,略以:
(一) 集貨場:
1.
蛋品:以每日交易或處理量計算,每公噸應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且最小面積應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2.
畜產物流中心及倉儲設施(包括倉儲、發貨):最小面積應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3.
芻料(包括倉儲):最小面積應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 蛋品分級、包裝、加工、儲藏場(廠):以每日交易或處理量計算,每公噸三百平方公尺,且最小面積應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 肉品分級、包裝、加工、儲藏場(廠):以每日交易或處理量計算,每公噸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最小面積應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四) 乳品工廠:最小面積應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五) 羽毛(絨)加工廠:包括粗洗或水洗、混合加工、倉儲、污染防治等設施,最小面積應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六) 屠宰場(廠)依屠宰場設置標準相關規定辦理;其他屠宰、分切設施依實際需要審定。
(七) 廢水處理場(廠):包括初沉池、固液分離、調整池、厭氣處理、好氣處理、終沉池、污泥處理、發電設備、堆肥醱酵處理、管理室等,最小面積應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八) 代處理堆肥場:包括原料處理、堆肥醱酵處理、成品處理、污染防治、衛生消毒、管理室等,最小面積應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
(九) 死廢畜禽集運場:包括暫存、轉運、污染防治、衛生消毒等設施;最小面積應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十) 畜禽化製場(廠):最小面積應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十一)
動物收容處所:最小面積應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屬收容犬者,每隻犬活動面積應達五平方公尺以上,設施應依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第四條規定辦理。
(十二)
無特定病原實驗動物生產場:最小面積應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十三)
飼料工廠:配合飼料工廠、羽毛粉、飼料用油脂或肉骨粉製造廠之最小面積應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並應符合依飼料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設廠標準。
(十四)
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包括犬舍、管理室、飼料調配、倉儲、營業場所、防疫消毒、廢水、廢棄物處理、運動調教場等設施;每隻犬活動面積應達五平方公尺以上,且最小面積應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其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並應遵守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十五)
觀賞鳥繁殖場所:觀賞鳥飼養舍、孵化室、育雛室、飼料調配室、冷藏室或倉儲、營業場所、防疫消毒、廢水及廢棄物處理等設施,其採多層籠架者,每層籠架應有適當活動高度。鳥體長九十公分以上者,每隻活動面積應達三平方公尺以上;鳥體長五十公分以上未達九十公分者,每隻活動面積應達二平方公尺以上;鳥體長二十公分以上未達五十公分者,每隻活動面積應達一平方公尺以上;鳥體長未達二十公分者,每隻活動面積應達零點二平方公尺以上;最小面積應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對於觀賞鳥之類別,詳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附件)。
贅言闡述這些規定,只是希望能為日漸經營艱辛的畜牧事業稍為提供一點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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