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並不是所有山坡地開發案都一定要10公頃以上,也有一些例外之情形,免受10公頃之限制,分析如下:
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規定,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
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第3項公告未達5公頃之特定地區內,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
三、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合併供工業使用者,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
四、毗鄰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者。
五、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
六、離島、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所需之土地。
七、興闢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慈善、社會福利、醫療保健、教育文化事業或其他公共建設所必要之土地。八、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公用性農業產銷設施。
九、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
十、風景區內土地供遊憩設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觀光產業發展需要,會商有關機關研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
十一、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十二、 國防設施。
以上情形均無須受10公頃以上之限制,一般民眾較常遇到的情形分別為,擴展毗鄰丁種建築用地之變更、零星地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之變更、特定地區丁種建築用地之變更、慈善(如宗教事業設施)、社會福利(如托育、弱勢照護設施等)、醫療保健(如長照設施)、教育文化事業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變更、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如休閒農場、農產運銷加工設施等)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遊憩用地(如國際觀光旅館)之變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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