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區域計畫法於106年5月16日公告修正,已將優良農地由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調整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配合於107年3月19日修正,優良農地因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除了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外,將不得再依管制規則第三章及第四章規定擬具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變更使用分區或編定為可建築用地。
所謂優良農地係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修法後將優良農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調整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對於需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變更編定的案件,更限制了變更的條件,但現行的「農業用地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已有不同意變更的規定,除了政府機關需用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及中央主管核准之公益性福利服設施、再生能源設施,以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及休閒等農業相關設施以外,大部分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基本上都不能變更,而這次修法後僅限制了公益性福利服設施及再生能源設施不得再申請變更,其他變更的條件與修法前之項目差異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