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0日 星期三

地下水管制區申辦鑿井引水的基本條件...

        在土地開發或使用變更上,經常需考量用水來源,欲查明是否為自來水系統所及之處,那向台灣自來水公司各轄區管理處查詢即可,容或需要鑿井引水時,就需查清楚基地是否位於地下水管制區。

        地下水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考量地層下陷、地下水位變化、地質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區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區劃定公告,其得每五年或依實際狀況檢討變更之,最近期為經濟部10684日經授水字第10620209170號公告。

        地下水管制區申辦鑿井引水的基本條件,依一、二級管制區而有所區別,而符合規定鑿井引水者,自得興辦水利事業申請及水權登記:

鑿井引水位於第一級管制區內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自來水系統尚未到達或尚未供水地區之家用及公共給水。


二、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或臺灣省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規劃作為公共管線之水源,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指定適當地點鑿井引水。

三、    國防設施或營區、國際航空站、國際商港、消防機關、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供水有中斷之虞,必須設置備用水井。

四、    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預防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對公共利益或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有設置備用水井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鑿井引水位於第二級管制區內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自來水系統尚未到達或尚未供水地區之家用及公共給水。

二、    經主管機關同意,進行地下水人工補注及回用。

三、    因應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對於地下水水權重新調配引水。

四、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或臺灣省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規劃作為公共管線之水源,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指定適當地點鑿井引水。

五、    溫泉法劃定公告之溫泉區內,依其溫泉區管理計畫規劃為公共管線之水源,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六、    國防設施或營區、國際航空站、國際商港、消防機關、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供水有中斷之虞,必須設置備用水井。

七、    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預防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對公共利益或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有設置備用水井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簡言之位於地下水管制區之基地除自來水系統尚未到達或尚未供水地區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僅有公共或公益用途使得鑿井引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