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考量地層下陷、地下水位變化、地質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區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區劃定公告,其得每五年或依實際狀況檢討變更之,最近期為經濟部106年8月4日經授水字第10620209170號公告。
鑿井引水位於第一級管制區內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自來水系統尚未到達或尚未供水地區之家用及公共給水。
二、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或臺灣省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規劃作為公共管線之水源,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指定適當地點鑿井引水。
三、
國防設施或營區、國際航空站、國際商港、消防機關、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供水有中斷之虞,必須設置備用水井。
四、
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預防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對公共利益或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有設置備用水井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鑿井引水位於第二級管制區內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自來水系統尚未到達或尚未供水地區之家用及公共給水。
二、
經主管機關同意,進行地下水人工補注及回用。
三、
因應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對於地下水水權重新調配引水。
四、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或臺灣省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規劃作為公共管線之水源,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指定適當地點鑿井引水。
五、
溫泉法劃定公告之溫泉區內,依其溫泉區管理計畫規劃為公共管線之水源,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六、
國防設施或營區、國際航空站、國際商港、消防機關、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供水有中斷之虞,必須設置備用水井。
七、
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預防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對公共利益或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有設置備用水井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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