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於105年5月1日實施,實施後2年內(即107年5月1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再2年內(即109年5月1日)公告實施縣、市國土計畫,又再2年內(即111年5月1日)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因此最遲111年5月1日國土計畫法將正式實施,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原區域計畫法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規定,即將走入歷史。
依國土計畫法第21條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四種功能分區,一經各縣市政府公告確定功能分區圖,應依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僅能透過每5年縣市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始能檢討變更。
功能分區不能變更,那功能分區下編定之使用地可以變更嗎?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及24條規定,原則上是可以的,但可變更的範圍及項目這還是要看未來國土計畫法授權訂定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許可使用規則」,所訂定的內容而定。但以國土計畫法第1條開宗明義:「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係以保育及永續發展為基礎,因此未來管制規則之內容應該比現行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更趨嚴謹。
依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在國土計畫法正式實施後,應該會整章刪除,因為分區已經不能再變更了。至於第四章使用地變更編定,現行可變更為建築用地的規定也會限縮,如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之規定,零星地變更為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之規定,應該都會刪除,另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項目應該也會僅限於公益、公共、公用或社會福利設施為主,而且可變更之土地應該僅限於城鄉發展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第3類分區以下之土地。另外第二章容許使用、建蔽率及容積率,未來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應該會明列各種容許使用之項目,以利其使用均能在可容許使用之細目下使用,並加強管制,建築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也會大幅下修。
在保育及永續利用為主軸的國土計畫法,推測未來各種功能分區下之使用地編定應該比現行規定嚴格,如國土保育地區之第一類及第二類分區將可能不會再有建築用地之編定,農業發展地區之第一類或第二類分區也有可能不會有建築用地之編定,那原有建築用地上合法的建築物怎麼辦?第32條規定,僅能修繕及原來之合法使用,不得增建、改建,而且政府也可以給予補償後,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另外未建築使用之建築用地怎麼辦?當然不能再建築使用,而且可能連補償都沒有了,因為沒有損失,期待建築所獲得之利益無法補償,土地依然存在只是使用方式不同而已。是否如此?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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