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2日 星期四

非都市土地之優良農地不得再變更為可建築用地


        全國區域計畫法於106516日公告修正,已將優良農地由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調整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配合於107319日修正,優良農地因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除了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外,將不得再依管制規則第三章及第四章規定擬具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變更使用分區或編定為可建築用地。

所謂優良農地係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修法後將優良農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調整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對於需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變更編定的案件,更限制了變更的條件,但現行的「農業用地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已有不同意變更的規定,除了政府機關需用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及中央主管核准之公益性福利服設施、再生能源設施,以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及休閒等農業相關設施以外,大部分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基本上都不能變更,而這次修法後僅限制了公益性福利服設施及再生能源設施不得再申請變更,其他變更的條件與修法前之項目差異不大。

影響最大的應該是,被甲種、乙種、丙種或丁種建築用地包圍或夾雜之零星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從此以後不能再申請變更為建築用地。修法前該優良農地尚可依管制規則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或依第35條及第35條之1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107319日修正後全部禁止該類土地之變更。

這次修法對於農業相關設施所需之用地變更有較明確之規定,於第30條之11項增列了第4款:「依前條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不得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屬優良農地,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所需,且不影響農業發展環境及農業需求總量。」賦予了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權限,而且把「中央」二個字拿掉,表示「農業主管機關」亦包含縣、市地方政府,將來只要縣市政府認定許可後,仍得依該規定申請農業相關設施(包含休閒農場)所需用地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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