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6日 星期六

農地上的世界冠軍,卻是違章工廠...


        前幾天收到這期的天下雜誌,封面故事是獨家調查報導,主要標題「農地上的世界冠軍」,下以紅字寫著「卻是違章工廠」,這是調查全台超過六萬家工廠,違法佔用農地,其中717家正在申請就地合法,包括台灣的世界冠軍企業,探討該如何監督此類涉及工業發展的農地問題…

        內文前段寫著:「這些事讓台灣揚威國際的世界級冠軍企業,它們還有不為人知的另一面:他們的工廠都是蓋在地目不合的農地…」,看到「地目」這名詞,頓感訝異,目前都市內土地使用係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以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管制;而非都市土地,則依《區域計畫法》,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為法源依據,以使用地類別管制使用項目,均非以地目作為利用及管制之依據。
 


2016年11月18日 星期五

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後,未依原興辦事業計畫興設工廠前即讓售土地...


        有件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後,囿於某些原因,欲於未依原興辦事業計畫興設工廠前讓售土地,適本變更編定案原先由公司承辦,擬購土地的買方遂循線前來探詢,其擔心這種狀況下承買,在爾後興設工廠時,是否有礙難之處,或說該如何處理較為妥當。

        原地主在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後,未依原興辦事業計畫興設工廠前讓售土地,因新承買人之興辦事業主體、事業內容、建築計畫…等,勢必與原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殊異,因此在現行法令下,解決方式就是土地價購後,再就承買人實際經營事業所需,重新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書陳送主管機關審議,俟審議通過後,承買人使得依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興設廠房,其實這樣的流程無異於重新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作業,只是因為該筆土地之前已經獲准通過變更編定,承買人第二次再辦理時,無法通過審議的風險會較低。

2016年11月13日 星期日

為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將其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


        茲有位於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之工廠計畫擴廠,權衡其擴廠原因、所營事業、地籍條件等,初判其尚符《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規定,自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以為擴廠所用。

        按《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以及《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規定,原廠因擴展工業,擬將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之相關要件有:

一、興辦工業人申請使用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應與原廠土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

2016年11月12日 星期六

If I Didn't Have Your Love


        正當眾人思緒不斷擺盪在希拉蕊與川普間,遂而懷疑起美國民主走向異途之際,李歐納.柯恩(Leonard Norman Cohen)於2016年11月7日永別人世,滄桑低吟的歌聲卻不斷的縈繞,撩人心弦…
 

2016年11月6日 星期日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上星期公司同仁在準備某縣市政府「休閒農場籌設審查小組」所需的審查簡報時,友人來詢問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的問題。

        日前稅務局人員查察地價稅時,善意告知友人於運動公園旁的農牧用地似可辦更為甲種建築用地,而由於該地區建築用地價值遠遠高於農地,因此就帶著泛黃老舊的土地地籍圖前來公司洽詢。

        我想稅務局人員所稱變更事宜,權衡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類別、現況及面積…,應是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情況,略以:「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計畫興建住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而為道路、水溝所包圍或為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

2016年10月27日 星期四

閱讀是一個不斷和自己對話的過程...


        大一時喜歡三島由紀夫的著作,當下沉迷於耽美浪漫文采,以及其追求心身極致的信念,遂將其所有中文翻譯本閱畢,但是對於三島由紀夫絕世大作《豐饒之海》(春雪、奔馬、曉寺、天人五衰),卻像是特意為自己保留美好的遺憾般,歷年就這樣擺在眼前的書櫃上,也一直未能跨過這最近的距離,取出閱讀。



2016年10月5日 星期三

違章工廠與丁種建築用地...


        為解決違章工廠問題,立法院於99年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33、34條,明定特定地區農地上的違章工廠可納入管理,並輔導其合法,這些工廠7年內得免受相關法規處罰,隨後經濟部101年公告186個特定地區,總面積約546公頃,而同法亦規定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至遲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日公告之,是以特定地區之公告作業期限早已屆滿。

        經濟部於新北市、高雄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屏東縣等11個縣市部分土地辦理特定區公告,輔導期間至106年6月2日止,前揭特定地區經公告後,自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1條及第31-2條,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