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9日 星期四

中小企業新創事業貸款的聯想...


        近日因為一友人新創事業營運資金的短缺,在籌資時發現政府的各類政策性貸款中,似乎符合「中小企業新創事業貸款」貸款對象的條件,於是請我協助瞭解這項融資的可行性。

        經濟部為鼓勵創新創意,推動新創事業發展,誘發企業創新經營模式,促進產業創新改變,提升產業競爭能力,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訂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援辦理「中小企業新創事業貸款要點」。

該要點略以

l   承貸金融機構:由公民營金融機構辦理核貸事宜。
l   資金來源: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l   貸款對象: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未滿3年且經經濟部獎(補)助、輔導(不含諮詢)之新創中小企業,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l   貸款適用範圍:營運所需資本性或週轉性支出。
l   貸款額度:本項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l   貸款期限:
一、資本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十年,寬限期最長二年。
二、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五年,寬限期最長一年。
三、前二項期限屆滿,借款戶仍有展延需求時,得由金融機構視其實際情形延長。
l   貸款利率:本項貸款利率最高依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75%為上限,機動計息。
l   償還辦法:本項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按月或按季平均攤還。
l   保證條件:依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規定,送請該基金提供貸款金額九成之信用保證,送保期間保證費率以0.5%計收。
l   申貸程序:本項貸款由申貸企業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各該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原本以為政策性貸款為創業圓夢會是較易由此取得金援的,且貸款利率低,適用範圍廣,包括營運所需資本性或週轉性支出亦可,也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信用保證,不過這貸款關鍵應該在於資金來源,其係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所以還是得看出錢的銀行(申貸銀行)願不願意借款。

        私下就「中小企業新創事業貸款」融資事宜,探詢幾個銀行界熟識的友人,他們分析後說此類政策性貸款,雖是政府對新創事業的德政,以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為保證,且在銀行金檢時也會稽查各銀行配合政策性貸款的放款額度,以鼓勵銀行配合,但畢竟出錢的是銀行,他還是會仔細去評估申貸公司的營運實績、體質、前景等各類條件,以免形成呆帳,或說銀行也可以拿來當籌碼,假若申貸公司負責人自身財務健全,原即擁有營運上軌道的大公司,那銀行為了拉攏這位殷實客戶,當然願意放款給其新設的小公司,這時政策性貸款就成了銀行的籌碼了。

        這「中小企業新創事業貸款」感覺好像有點看得到吃不到新創事業欠缺當然是實績體質也不足以堪稱健全若是有實績帶來現金流那股東或潛在股東(創投)就會竭力挹注資金,也不用到處募資找錢了!

        死亡之谷或孤寂遙迢創業的路千頭萬緒,好的獲利模式、人、資金、市場,樣樣具備方得一搏,而其中資金不只是公司存續的基本,也是找人、研發、行銷市場的發動機,雖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SBIR…等其他籌資管道,但或有不足之處

        於此,謹希望台灣政府能繼續努力,積極形塑更友善的創業環境,讓年輕的創業者能滿懷熱情,樂觀地開創新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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