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什麼土地可以允許經營民宿?


        雖然現在台灣民宿似乎不少,經營民宿也沒有想像中輕鬆愉快,但仍有一些人想要投入這個市場或退休者圓夢的第二春或為年輕人新創事業之故,適昨天有客戶來電詢問申請民宿的土地條件,我也趁此針對得興建民宿的土地規定略作說明。

        按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9款及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因此民宿需是自用住宅空間(亦即住宅使用),而且民宿也只是家庭副業合先敘明

        又民宿管理辦法第3對於民宿的設置地點規定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換言之,要能合法興建民宿的土地,其先決條件是須座落於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國家公園區、原住民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非都市土地之內。

        其次,必須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此由前揭先決條件所視,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國家公園區、原住民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非都市土地內之土地,絕大部分屬於非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管制法令就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可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殯葬、海域、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且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略以...

甲種建築用地之住宅,允許經營民宿。

乙種建築用地之住宅,允許經營民宿。

丙種建築用地之住宅,允許經營民宿。

農牧用地上的農舍,則需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內,允許經營民宿。

林業用地上的農舍,則需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內之農舍,並僅限於102921日前取得使用執照者,允許經營民宿。

養殖用地上的農舍,除森林區外,亦需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內,允許經營民宿。

鹽業用地上的農舍則需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內,允許經營民宿。

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建地之住宅,允許經營民宿。

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舍,則需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內,允許經營民宿。

        昨天客戶想做民宿的標的是位於農牧用地的農舍,經查非座落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內,所以目前是無法申請民宿登記,但有個辦法,就是朝申請休閒農場規劃,倘取得休閒農場經營許可登記證後,其農舍即可做為民宿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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