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6日 星期一

寺廟(宗教建築)用地說明(一)


        最近慈濟在台北內湖的保護區土地變更案才遭質疑,報載內政部欲研擬放寬特定農業區變更,讓違規寺廟「就地合法」,並稱不少寺廟違規占用農地、林地、保護區等土地興建,因而無法登記納管目前登記有案的寺廟約一萬兩千座,其中七千座已順利合法化,另五千座屬補登記者;經過內政部十四年來的輔導,補登記寺廟中僅五百座合法,仍有四千五百座卡在土地與建照的問題。

        我想這些寺廟用地問題存在已久,謹以此篇就新設寺廟用地說明,嗣後再針對有關寺廟用地變更的部分解說之。 

容許興建寺廟之宗教建築用地為何?

l   都市計畫內容許宗教建築之分區為︰
都市計畫內容許宗教建築其法令依據係以於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以及各該都市計畫規範之,是個別案件應就所在區位分別查詢前開法規,以及個別都市計畫之相關規定,於此僅就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通常性規範說明。

1.      住宅區:「其他經縣(市)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宗教建築不違反前開規定,得於住宅區內設置。

2.      商業區:「其他經縣(市)政府認定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並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宗教建築不違反前開規定,得於商業區內設置。

3.      乙種工業區:宗教設施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4.      風景區。

倘都市計畫內土地之分區如不容許宗教建築用地,欲申請變更分區時,需依照都市計畫三至五年檢討變更之規定,變更分區為宗教專用區,即可作為宗教建築使用。 

l   都市計畫外容許宗教建築之土地編定為:
關於都市計畫外容許宗教建築之法令依據係以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範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暨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所示,有以下四種用地得容許為宗教建築之使用:

1.      甲種建築用地。

2.      乙種建築用地。

3.      丙種建築用地。

4.      遊憩用地。

至都市計畫外土地之編定如不容許宗教建築使用而申請變更編定時,得循「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之規定,依法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即可作為宗教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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