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篇「什麼土地可以允許經營民宿?」,大致將民宿的立地條件說明,本文就針對土地沒問題,後續民宿建築物本身的相關法令規範逐一說明:
l 民宿的規模:
民宿管理辦法第6條明定,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為原
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
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
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所以一般合法民宿,只能有5
間房間,面積合計150平方公尺(約45.37坪)。
*在實務上,這裡的面積是專指作為臥房一類的房間,如果衛浴有另門隔開,可以不計衛浴面積!
l 民宿建築物設施的規定:
一、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分間牆之構造、走廊構造及淨寬應分別符合原有建築物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9條、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
二、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或地下層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者,
其樓梯及平台淨寬為1.2公尺以上;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40平方公尺者,應自各該層
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
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
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民宿,建築物設施基準不適用
前項規定。至其適用標準,則回歸建管法令有關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定之。(民宿管
理辦法第7條)
l 民宿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
二、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三、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建築物者,每層應
至少配置一具以上。(民宿管理辦法第8條)
l 民宿之經營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及浴室應具良好通風、有直接採光或有充足光線。
二、須供應冷、熱水及清潔用品,且熱水器具設備應放置於室外。
三、經常維護場所環境清潔及衛生,避免蚊、蠅、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
源。
四、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民宿管理辦法第9條)
l 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但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
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並得
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委託經營之民宿不在此限。
三、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四、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如果土地、建物都符合民宿相關規範,那恭喜您…可以去申請民宿登記,離夢想更近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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