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免有些自用住宅無法經營民宿,或民宿經營者希望能增加客房數,不為五間客房所局限,上星期就洽談一位農舍主人,其現營民宿設置於依法得設置民宿之地區以外,以致無法申請登記,而其也對客房數量有所期許,盼能擴大經營規模。
適其自用住宅為農舍,此當坐落於農牧用地上,且毗鄰兩筆土地亦為其合夥股東所有,各得興建合法農舍,此衡及相關面積條件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0條,略以「設置休閒農場,其農業用地面積不得低於休閒農場面積百分之九十,且不得小於○‧五公頃…」等規定,因此得以申請設置休閒農場。
又按「民宿管理辦法」第6條:「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