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之變更編定之原則為,應取得變更前、後土地使用地主管機關之同意,始得變更編定。以上述案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得否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先就變更後使用地主管機關來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2條規定:「,工業區以外位於依法核准設廠用地範圍內,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合併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又同規則第33條規定:「工業區以外為原編定公告之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其面積未達二公頃,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適宜作低污染、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該二條之規定係屬於變更後之使用地主管機關(工業單位)賦予得申請變更之法條。
再來探究變更前之使用地主管機關(農業單位)有無法令之限制,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得申請變更使用。
本案例就法令之分析,已有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之規定,惟變更之前提仍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提送變更後之主管機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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