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 星期四

特定農業區內被丁種建築用地包圍或夾雜之農牧用地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屬於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必須特別保護而劃定之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7條附表3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規定,特定農業區不允許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但是並非全部禁止,仍有例外之情形,分析如下: 

        非都市土地之變更編定之原則為,應取得變更前、後土地使用地主管機關之同意,始得變更編定。以上述案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得否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先就變更後使用地主管機關來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2條規定:「,工業區以外位於依法核准設廠用地範圍內,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合併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又同規則第33條規定:「工業區以外為原編定公告之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其面積未達二公頃,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適宜作低污染、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該二條之規定係屬於變更後之使用地主管機關(工業單位)賦予得申請變更之法條。

        再來探究變更前之使用地主管機關(農業單位)有無法令之限制,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得申請變更使用。

        本案例就法令之分析,已有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之規定,惟變更之前提仍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提送變更後之主管機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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