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農地需求總量,參考農委會104年度農地分類分級成果予以修正,全國農地總量為79萬公頃;直轄市、縣(市)應維護面積則分別為0.6萬公頃至8.9萬公頃不等。
二、優良農地調整為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除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外,應避免作非保育目的之開發行為。
三、優良農地以外之農業用地列為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透過環境敏感地區查詢機制,確認農地總量維護情形。
四、修正農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產業發展需要變更特定農業區應優先盤點既有產業用地閒置利用情形,並應選擇非屬優先保留之農地資源;農牧用地申請農舍,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並應兼顧區位合理性及其環境敏感特性。
五、都市計畫農業區應依據農地分類分級成果,配合劃定、 調整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經農業主管機關確認具農業生產條件或仍屬供農業生產使用者,應限縮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第1 級環境敏感地區:以加強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及不破壞原生態環境與景觀資源為保育及發展原則。
1.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避免天災危害。
2.
保護各種珍貴稀有之自然資源。
3.
保存深具文化歷史價值之法定古蹟。
4.
維護重要生產資源。
第2 級環境敏感地區:考量某些環境敏感地區對於開發行為的容受力有限,為兼顧保育與開發,加強管制條件,規範該類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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