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原住民地區鄉公所關於原住民保留地變更編定的問題,其為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擬將案內土地變更編定為容許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其用地屬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及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經查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6條,分別變更編定為甲種及丙種建築用地。
對於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之興建,其用地倘非為建築用地,得由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鄉(鎮、市、區)公所擬定興辦事業計畫,陳送主管機關核准,以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此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5、46條明定之。是申請主體可為個人,或政府機關為整個區塊的住宅興建計畫所發動。
所謂適當使用地,是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因此變更編定後之用地別,除繫於土地使用分區外,亦與有無座落山坡地範圍內相關。
此類申請變更編定案,自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擬具興辦事業計畫,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核准後變更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