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高雄的業主提到以法人為經營主體,申請籌設休閒農場的問題…
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籌設休閒農場的主體,自然人或法人皆可為申請籌設主體,惟申請籌設休閒農場之法人,以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及其他有農業經營實績之農業企業機構為限。
又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示
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人。
抑且倘以農業企業機構申請籌設,還須以有農業經營實績者為限。
此外,實務上,臺北市政府做法是以法人名義申請設置休閒農場時,其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有載明其經營項目屬農業生產、農業試驗研究、休閒娛樂及休閒農業等,才可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申請設置休閒農場。
因此,一般自然人既無農業經營實績,原經營的又非農業企業機構,自難以法人身分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所以通常我們還是建議業主應先以自然人申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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