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2日 星期六

關於法人申請籌設休閒農場...


        那天高雄的業主提到以法人為經營主體申請籌設休閒農場的問題

        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籌設休閒農場的主體,自然人或法人皆可為申請籌設主體惟申請籌設休閒農場之法人,以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及其他有農業經營實績之農業企業機構為限。

        又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示

        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人。

        抑且倘以農業企業機構申請籌設還須以有農業經營實績者為限

        此外實務上,臺北市政府做法是以法人名義申請設置休閒農場時,其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有載明其經營項目屬農業生產、農業試驗研究、休閒娛樂及休閒農業等,才可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申請設置休閒農場。

        因此一般自然人既無農業經營實績,原經營的又非農業企業機構自難以法人身分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所以通常我們還是建議業主應先以自然人申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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