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2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281號總統令,頒行增訂、修正後之「發展觀光條例」,其將旅館業定義修正為: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此意即將非法營業的日租套房納入規範,其間可能有些人以為日租套房納入發展觀光條例規範後,主管機關將另訂配套法令讓日租套房得以依循申請合法,惟經詢交通部觀光局,以及該局2015-01-16新聞稿(摘錄於下)所示,看來目前政策走向上,日租套房似乎仍無可以合法的空間,小本經營的日租套房、青年旅館、Airbnb之類業者,還是必須遵照現行旅館的相關法令提出申請設置,始得合法。
交通部觀光局2015-01-16新聞稿
日租套房納入旅館業管理 並非「就地合法」!
1月8日立法院初審通過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修正之「發展觀光條例」草案,其中包含修正旅館業之定義,將日租套房之經營型態納入,明訂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的住宿,並收取相關費用的營利事業,屬於旅館業範疇,若未領取旅館登記證之違法營業行為,由原來處罰新臺幣45萬,提高至90萬元,經媒體報導在網路上引起討論。
交通部觀光局表示於99年12月29日即發布解釋令,已認定日租套房屬違法旅館,立法院提案「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再將日租套房的經營型態明訂於旅館業之定義內,等於把日租套房的違法型態直接明訂在法律層面,可以避免業者對法制適用之疑義及讓縣市政府更明確依法行政,初審結果並非將日租套房「就地合法」或給予另類合法登記證。
觀光局強調,日租套房無旅館業登記證營業即屬違法行為,除要求縣市政府成立專案取締小組加強稽查取締,並要求地方政府主動上網查察相關資訊,依法查處。對日租套房所在地區符合都市計畫地用管制,也都要求各縣市政府積極輔導取得旅館登記證,目前如台北京站及高雄85大樓都有輔導日租套房轉型合法旅館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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