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特定農業區】可以變更為【運動場館】使用嗎?
謝謝您。
敬啟者
囿於來郵未敘及土地標的明細,諸如面積、區位(涉一、二級敏感地區)、編定等資料,是僅得視 台端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並就法令原則性規定陳明之。
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八點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各該使用區無其他適當使用地可變更編定者為限,且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為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此運動場館設施即得為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特定目的事業,合先敘明。
按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明定,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立之公益性福利設施或再生能源設施。
(六)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七)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公立公墓更新計畫之所需用地。
(八)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及休閒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用地。
是以私人所有之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需符合上開八款情形之一,且無同要點(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各款情形,方得申請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之變更編定,然查運動場館設施與上開八款情形顯有相違,且私人興辦之運動場館設施亦非第五款公益性福利設施。
綜上,申請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運動場館設施所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係於法未合,謹析明如上,請酌參。
祝 好!
嘉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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