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7日 星期六

申請水權登記

        最近有個水權登記的案子,此案是因為畜牧所需,用水標的為農業用水,引用水源是自然湧泉也就是地面水,引用水量部分係依據農業使用項目,核算需求後申請,水利法第17條亦規定,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因此主管機關也會對引用水量有所考量。

        可能大部分的人沒有碰過水權

        關於水權水利法中有水權專章定義,該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意即透過申請,合法取得水權後,是也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因此水權取得與否,對於關係人影響甚大,故水權之登記,水利法亦以專章規範。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水利法登記不生效力,其申請流程有四個階段,略為:
登記申請審查並派員履勘審查合格十日內公告15日以上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即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

        其間,政府機關還會要求繳納行政規費,此依中華民國901024日經濟部(90)經水字第09004621251號令發布訂定「水權登記收費標準」,有履勘費五百元~一千五百元、水權狀(臨時用水執照費)費五百元、登記費一千二百元等行政規費。

        除水利法外,為辦理水權登記審查事宜,中華民國 9128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10460402號函訂定發布有「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對於應備書件、審查重點、引用水量(各用水標的事業所必需用水量參考資料),皆有明確規定。

        現在水資源日漸匱乏,國家對此控管亦趨嚴謹,且學研官界開徵水權費呼聲不斷,日後極有可能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受限者得償」精神與推動水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而開徵水權費。

        珍惜水資源,
        我們也請取得水權登記的業主珍惜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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