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大部分的人沒有碰過水權…
關於水權,水利法中有水權專章定義,該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意即透過申請,合法取得水權後,是也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因此水權取得與否,對於關係人影響甚大,故水權之登記,水利法亦以專章規範。
其間,政府機關還會要求繳納行政規費,此依中華民國90年10月24日經濟部(90)經水字第09004621251號令發布訂定「水權登記收費標準」,有履勘費五百元~一千五百元、水權狀(臨時用水執照費)費五百元、登記費一千二百元等行政規費。
除水利法外,為辦理水權登記審查事宜,中華民國 91年2月8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10460402號函訂定發布有「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對於應備書件、審查重點、引用水量(各用水標的事業所必需用水量參考資料),皆有明確規定。
現在水資源日漸匱乏,國家對此控管亦趨嚴謹,且學研官界開徵水權費呼聲不斷,日後極有可能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受限者得償」精神與推動水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而開徵水權費。
珍惜水資源,
我們也請取得水權登記的業主珍惜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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