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9日 星期六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暫未編定用地」。


        這兩天在做非都市區域資源整合的前置盤點作業,有些山坡地的使用分區明載山坡地保育區,惟使用地類別卻是「暫未編定用地」。

        關於「暫未編定用地」之使用管制,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規定,即說明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的非都市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之前,係為暫時不辦理編定狀態,而其使用管制則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因此土地登記簿謄本上使用地類別如為「暫未編定用地」,當下先視同林業用地。

        通常「暫未編定用地」土地,在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申請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後,續依查定結果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所以「暫未編定用地」在查定後就可依實會是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又「暫未編定用地」土地之建築管理查「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之適用地區係指區域計畫範圍內,已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劃定使用分區編定各種使用地之地區。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表規定,山坡地保育區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管制。是以山坡地保育區在未編定用地前,應視同林業用地,予以使用管制,其建築管理自應適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