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山可以做什麼?
春節期間,友人在敘舊時突然問了這個問題,其祖父是知名的醫生,早年可能山林土地價格相對醫生收入是低廉了些,所以買了一些「山」(友人是以「山」當單位的),後代子孫自小就知道那邊的山是家裡的,值這些子孫中年,即將步入成為祖父母的年紀時,難免在交給下一代之前,設想這些山可以做什麼用途…
這個問題蠻大的,既然友人尚無具體的開發想法,那就從使用管制的法規面先談起…
世俗認知的「山」,在土地使用管制上,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應屬山坡地保育區或森林區,在此以市郊鄰近的淺山為例,這些淺山大部分屬山坡地保育區,而使用地類別為林業用地、農牧用地,其中或也可能會夾雜有丙種建築用地,這三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所明定。
林業用地許可項目:林業使用、林業設施、安全設施、生態體系保護設施、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之暫屯(堆置、最終)填埋設施、採取土石、公用事業設施、戶外公共遊憩設施、森林遊樂設施、休閒農業設施、礦石開採、再生能源相關設施、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溫泉井及溫泉儲槽、農村再生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農舍。
農牧用地許可項目:農作使用、農舍、農作產銷設施、畜牧設施、水產養殖設施、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採取土石、林業使用、休閒農業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戶外廣告設施、私設通路、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溫泉井及溫泉儲槽、農村再生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丙種建築用地許可項目:住宅、鄉村教育設施、行政及文教設施、衛生及福利設施、安全設施、宗教建築、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公共事業設施、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農作產銷設施、畜牧設施、水產養殖設施、遊憩設施、戶外遊憩設施、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交通設施、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森林遊樂設施、再生能源相關設施、溫泉井及溫泉儲槽、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乍看似乎山坡地可開發面向非常多樣,但實際不是上述所列許可項目皆屬一定可以如此使用的,該規則另有許可使用細目,更詳細的規範用途,以及許可使用時之附帶條件,抑且各許可項目更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政策及法規,均需符合後方得使用之。
況山坡地保育區應該都符水土保持法對於山坡地之定義,倘有以下開發行為時,亦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山」的使用管制是嚴謹了些,不過實際開發時,雖然土地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已定,但若分區或用地別並不容許擬開發之事業,亦可循土地變更編定方式,申辦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以讓用地容許作擬開發之事業使用。
簡言之,山坡地可以開發使用的設施不少,從另外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事業的內涵角度視之,興辦的事業種類也蠻多的,諸如教育事業、觀光遊樂業、休閒農場、社會福利事業…等,甚或只是簡單的農耕、造林,也是一種低限度的開發,這些經營的主體內涵才是山坡地開發目的之所在,土地開發只是手段…。
職是之故,我請友人好好思考自己想興辦什麼事業,繼而再分析基地條件,審視基地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抑或興辦事業計畫是否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政策及法規?如此先有目的,嗣提需求,再評估解決土地問題,這樣的合宜程序才是友人問題最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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