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有部分縣市,針對申請設置休閒農場的案件中,倘規劃有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設施,即予退件情事,個人對於現今台灣農業如此的發展,實在有些不解。
究竟申請設置休閒農場是農民福利、農村建設?還是政府恩給?
休閒農業,以及休閒農場,其在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明文定義,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
第63條條文為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生態及文化資產,規劃休閒農業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條件、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前項休閒農場設置之輔導、 最小面積、申請許可條件、程序、許可證之核發、廢止、土地之使用與營建行為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對此,我再予細究,找了當初這條文的立法理由,略以:「本條新增;農業應隨社會經濟發展之變遷,其經營型態而有所改變,配合隔週週休二日之實施,休閒農業為未來農業發展方向之一,政府應予以鼓勵推廣,對於休閒農場之設置,亦宜輔導管理。至推動及管理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這裡對於國家推行休閒農業、休閒農場政策的原委講得再明白不過了,意即休閒農業是因應社會經濟發展變遷,農業經營型態的改變而生,為未來農業發展方向之一,政府應予以鼓勵推廣,對於休閒農場之設置,亦宜輔導管理,所以說對於休閒農業,政府自應依法予以鼓勵推動,而非如報載的情況,地方政府對於農民申請休閒農場的案件,收件後卻不予審查,即行退件…,這樣恐怕與原先立法初衷有所未合,也違鼓勵推廣休閒農業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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