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評估一件養殖漁業生產區內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的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基於養殖生產區劃設後,以為持續作農業(養殖)使用用途,不得變更農業用地作其他使用,倘欲興辦其他事業則受養殖生產區限制。
因此應先申請劃出養殖漁業生產區後,再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事宜。
申請劃出養殖漁業生產區之要件中,原規定須經生產區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同意,惟實務上要經過生產區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同意,顯相當困難,也可以說不大可能有機會通過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同意,除非該土地變更編定是為寺廟公眾信仰所需,否則非常不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