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處理兩件變更編定為殯葬用地的案子,興辦業主分別為政府機關及私人,而這世代逐漸有寵物墓園的需求,國內相關法令規範也逐漸成形。
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略以:「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各該使用區無其他適當使用地可變更編定者為限,且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為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二十八)寵物生命紀念設施。」。因此關於寵物墓園所需,是得申請變更編定為寵物生命紀念設施所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寵物生命紀念業: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寵物生命關懷服務、火化、土葬、遺灰貯存或樹葬、灑葬之業者,並區分為寵物屍體處理設施經營業與寵物生命關懷服務業。寵物屍體處理設施經營業:指從事寵物屍體火化、寵物植存紀念園區、追思紀念及貯存寵物遺灰服務之業者。
寵物生命關懷服務業:指從事承攬處理寵物臨終關懷及寵物生命紀念服務之業者。
火化設施:指供火化寵物屍體或遺灰之設施。
追思廳堂:指供舉行寵物追思紀念儀式之設施。
寵物植存紀念園區:指供寵物樹葬、灑葬或土葬之場所。
寵物遺灰貯存設施:指供存放寵物遺灰之納骨堂(塔)、納骨牆或其他形式之存放設施。
樹葬:指於寵物植存紀念園區內將寵物遺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遺灰之方式。
灑葬:指於寵物植存紀念園區內將寵物遺灰拋灑於草地、花圃或樹叢等之方式。
土葬:指於寵物植存紀念園區內將寵物屍體或遺骸經火化處理後遺灰藏納土中之方式。
寵物遺灰再處理設備:指加工處理火化後之寵物遺灰,使成更細小之顆粒或縮小體積之設備。
完成變更編定後,現有法令並未規定開發期限,意即沒有明文限定在通過變更編定後幾年內要設置寵物生命紀念設施,是業主可依計畫期程辦理變更編定,繼而設置寵物生命紀念設施(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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