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評估一件養殖漁業生產區內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的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基於養殖生產區劃設後,以為持續作農業(養殖)使用用途,不得變更農業用地作其他使用,倘欲興辦其他事業則受養殖生產區限制。
因此應先申請劃出養殖漁業生產區後,再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事宜。
申請劃出養殖漁業生產區之要件中,原規定須經生產區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同意,惟實務上要經過生產區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同意,顯相當困難,也可以說不大可能有機會通過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同意,除非該土地變更編定是為寺廟公眾信仰所需,否則非常不易。
目前要申請劃出養殖漁業生產區,其檢附文件調整為:
1.
申請劃出土地所有權人清冊、土地謄本,經所有權人簽章之說明書。
2.
劃出前、後生產區範圍圖。
3.
分別說明劃出前、後生產區之總面積及區內作魚塭使用之範圍。
4.
後續土地利用之土地興辦事業計畫書。
5.
地方產業團體會議決議資料,認定其劃出不影響生產區發展,並同意其劃出。
承上,原申請要件由生產區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同意,調整為地方產業團體會議同意劃出之決議,此合理化了申請劃出的條件,也因此降低申請門檻,對土地活化利用有正面效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