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牧用地容許使用申請項目以農舍最受青睞,因其可供住宅使用,使用強度最高,但於104年9月4日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後,開始嚴格審查農民資格,造成申請案件減少,駁回案件增加之情形。不過這類申請案並非屬於高難度,仍然可以事前的準備,書面的正確性,與承辦單位友善的溝通,透過專業的規劃,取得農民資格審查同意證明書,進而興建適宜的農舍。
2017年3月31日 星期五
非都市土地不用變更編定也可以容許使用...
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編定為19種用地類別,每種使用地都有其容許使用之項目,以農牧用地為例就有19種容許使用項目可供選擇,在不用變更編定的情形下,選擇合適的使用項目申請合法使用,免除辦理變更編定程序的繁瑣及冗長。
2017年3月18日 星期六
非都市農牧、養殖用地容許作建築基地私設道路使用...
按「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規定,故經過農地重劃後的優良農地,理論上應該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可是實際卻仍有不少所謂的優良農地未臨灌溉或排水路,更何況依同條例第4條,農地重劃內,除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外,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所需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是易言之,農民分擔農地重劃內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所需工程費用,卻無法享有灌溉或排水的便利,可悲的是這樣的情況時有所聞,縱然找農地重劃主管機關陳訴,亦不能及時解決。
而實務上也有農地重劃區內的甲種建築用地,並無道路可供出入,地主只好自力救濟,以接近道路最短之距離,洽商(購)必經路徑土地為私設道路使用,然通常必經路徑土地為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這就必須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後,繼向主管機關申請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容許做建築基地私設道路使用。
2017年3月11日 星期六
非都市土地工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區域計畫法於63年1月31訂定發布,全國各縣市開始辦理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屏東縣於64年第一個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編定,歷經11年嘉義縣於75年最後一個辦理完成,全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均依照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規定實施管制,宜蘭縣則於73年10月15日公告確定。
早期非都市土地工業區係依獎勵投資條例由工業局會同地方政府劃定,但劃定後並未依照規定程序興闢道路、排水等公共設施,造成很多工業區內之土地未面臨道路、無排水系統等問題,無法興建工廠,仍編為農牧用地,這種空有工業區之名,卻無法興建工廠,也是台灣特有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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