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前,台南一建築師事務所來詢新營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為老人安養中心事宜,謹郵覆初步見解於下:
敬啟者,
關於函詢台南市新營區A、B地號土地,可否變更為老人安養中心使用乙節,覆知初步見解如次,請酌參。
1. 前揭台南市新營區A、B地號土地,雖兩筆緊鄰,惟分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都市計畫 農業區,是其使用管制分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管理之,先予陳明。
2. A地號部分,援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六條,略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立之公益性福利設施或再生能源設施。」,查此老人安養中心類公益性福利設施專案核准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3. B地號部分,則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略以:「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社會福利事業設施。」,此由台南市政府審查核准。
是以,宜及早就兩筆土地使用管制之殊異,列入籌設、規劃設計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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