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到新竹縣政府遞送申請設置休閒農場的經營計畫書,傍晚回到公司時,正好有位業主來訪,其建築用地位於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四周為農業用地包圍,並無道路聯外,以致無法建築使用。
此類問題大致有解,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二: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得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等相關事項,由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