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有件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的興辦事業計畫書通過地方政府的審核,其來函說明段首即為「請於獲准變更編定前,繳交回饋金。」,所以第一優先就是要先繳納回饋金,方得獲准變更編定。
關於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明訂於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敘明農業用地之變更,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而所收入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則入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立之農業發展基金,以及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等,分別供農業發展、農民福利,與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用。
該條例第十二條亦規定,得免繳交回饋金之情況:
一、政府興辦之公共建設及公益性設施。
二、政府興辦之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設施。
三、興辦之建設、設施位於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
由此觀之,絕大部分的農業用地變更皆須繳交回饋金,至於回饋金的繳交基準,此於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二、三、四條定有明文,略以
一、國家公園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十五為計算基準。
二、因開發遊樂區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遊憩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四十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十二為計算基準。
三、因開發供汽車駕駛訓練班、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站)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十為計算基準。
四、因私人開發供道路使用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為計算基準。但經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或鄉(鎮、市、區)
公所出具既成道路並具公共地役關係證明者,以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五、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為計算基準。
六、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古蹟保存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一為計算基準。
七、農業用地變更為前六款以外之其他非農業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十二為計算基準。
而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為計算基準。但變更作為古蹟使用者,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一計算之。
此外,關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為:
一、變更供加油 (氣) 站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十二為計算基準。
二、變更供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之百分之六十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十二為計算基準。
三、變更供農 (漁)業產銷設施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四、變更供休閒農場使用者,以變更編定為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五、變更供前四款以外之事業使用者,以變更編定為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為計算基準。
通常到了繳交回饋金的階段,就是接近結案的時刻,雖然隨著公告土地現值逐年的調整(高),業主總感回饋價金有點多,惟相對農業用地變更編定後的土地開發效益而言,實在也需適度回饋國家,以為農業發展、農民福利,與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用,此亦是實踐社會公平正義之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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