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4日 星期二

創業天使計畫受輔導企業權利與義務…


        據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施行以來,受理近千件申請案,然通過審查後核准簽約輔導的申請案件比率僅約16%,顯見創業天使計畫審議嚴謹,以及競爭之激烈,抑或提案廠商的申請計畫書中,其撰述涉及計畫完整性、產業與產品發展性、技術或服務創新性、市場與行銷可行性、經營團隊執行力、資金來源與運用合理性等諸面向,未符創業天使計畫審議委員的檢核標準,若此,則或說可惜,亦礙及創業者初心殷盼

        昨天嘉銓協助的創業夥伴有幸參加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委由執行機構舉開的創業天使計畫受輔導企業配合須知說明會,該會議主要為通過審議之廠商論及簽約注意事項、育成輔導機制說明、憑證核銷流程等作業事項。

        其中簽約注意事項有受輔導企業權利、受輔導企業義務,這部分是提案廠商競逐創業天使計畫之目的所在,當我們走到這裡了,也希望其他有志參與天使計畫提案之創業者能邁步及此!
 

受輔導企業權利


◆輔導資金協助-專人協助核銷申請。
◆專業導師加持-創業輔導諮詢服務。
◆向大師學習-創業課程汲取新知。
◆創業家經驗交流-分享聯誼一同成長。
◆政府資源轉介-協助取得創業資源。
◆資金媒合協助-募資輔導課程與媒合。
 

受輔導企業義務


◆回饋機制
1.      受輔導企業應自收到本計畫最後1筆款項起算第3年至第7年間,擇任一無累積虧損之年度,依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淨值總額之5%作為回饋金,將資金匯回執行機構所設專戶;惟回饋金以受輔導企業接受本計畫輔導資金總額之2倍為上限。
2.      在完成回饋義務前,如有結束營業、辦理減資或以其他方式將資本發還給股東或出資人、主要資產或營業被其他企業收購或收購其他企業、改組或與其他企業合併等情形之一者,需於一個月前告知計畫辦公室,並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始得為之。倘未經審議委員會審核同意即為前開所列之行為時,將停止提供輔導金,受輔導企業並應立即將以撥付之輔導資金2倍做為回饋金,匯入天使專戶。
◆配合提供計畫相關資料
1.      在可揭露範圍內,提供計畫所需相關資料。
2.      應於計畫結束30日前繳交計畫結案報告。

◆配合計畫相關活動
1.      配合出席計畫相關活動。
2.      計畫簽約及計畫結束3個月內,配合計畫辦公室進行實地訪視關懷。
◆配合計畫追蹤調查
1.      計畫結束後,亦須持續配合相關調查及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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