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0日 星期一

新建公有建築物使用毗鄰國有土地指定建築線問題…



        上星期在政府機關開會時業務單位提到其新建建築物申請建築線須使用毗鄰之國有土地,並諮詢該如何解決,囿於是日地政單位並無派員參加,席間遂有人認為只要取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出具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即可據以申請建築線。

        與會的同事當下表明政府機關需用其他政府機關土地,其使用用地及取得,應該以撥用方式為之,而土地使用同意書是政府機關對民眾才是,會後並電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獲悉政府機關使用國有土地指定建築線,的確是僅得以撥用取得土地後,俾據以通行並申辦建築線...。 


2019年5月8日 星期三

關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規定


        同事正急切忙碌於一件森林區國土保安用地解編並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案子適有業主探詢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用地問題,由於其開發面積、規模不小,遂須查明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一項第七款,略以:「能源或輸變電工程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重要濕地。」,同法第29條第三項又規定:「開發行為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意即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倘位於重要濕地,且其裝置容量達二千瓩者,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