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8日 星期三

關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規定


        同事正急切忙碌於一件森林區國土保安用地解編並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案子適有業主探詢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用地問題,由於其開發面積、規模不小,遂須查明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一項第七款,略以:「能源或輸變電工程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重要濕地。」,同法第29條第三項又規定:「開發行為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意即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倘位於重要濕地,且其裝置容量達二千瓩者,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復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在一瓩以上且屬定置型者,於設置前得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因此業主擬設置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如其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在一瓩以上且屬定置型者,於設置前得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而此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如位於重要濕地,且其裝置容量達二千瓩者,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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