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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0日 星期一
新建公有建築物使用毗鄰國有土地指定建築線問題…
上星期在政府機關開會時
,
業務單位提到其新建建築物申請建築線須使用毗鄰之國有土地
,並諮詢該如何解決,囿於是日地政單位並無派員參加,席間遂有人認為只要取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出具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即可據以申請建築線。
與會的同事當下表明政府機關需用其他政府機關土地,其使用用地及取得,應該以撥用方式為之,而土地使用同意書是政府機關對民眾才是,會後並電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獲悉政府機關使用國有土地指定建築線,的確是僅得以撥用取得土地後,
俾據
以通行並申辦建築線...。
2019年5月8日 星期三
關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規定
同
事正急切忙碌於一件森林區國土保安用地解編
,
並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案子
,
適有業主探詢太陽光電發電系
統用地問題
,由於其開發面積、規模不小,遂須查明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依據
「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
29
條第一項第七款,略以:「能源或輸變電工程
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重要濕地。」,同法第
29
條第三項又規定:「開發行為
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者
,免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意即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倘位於重要濕地,且其裝置容量達二千瓩者,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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