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申請為合法民宿,需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物用途類別等主要條件,以及建築規模、消防安全設備…等次要條件,俱為必要條件,來函詢及「林業用地管理室或資材室,可否申設為合法民宿?」乙節,究其關鍵首繫於建築物用途類別,茲以此論述闡明之。
按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同法第10條:
「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但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並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委託經營之民宿不在此限。
三、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四、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此民宿管理辦法即明載合法民宿需以自用住宅或非都市土地範圍內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之住宅,及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之農舍設置為之。
又,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中,林業設施之管理室、資材室係屬林業經營設施類別,顯與得申設民宿之住宅用途尚有未合。
綜上,擬以林業用地上經營林業設施之管理室、資材室申設合法民宿,經查不符現行法規,申設合法民宿恐有所礙難。
另,林業用地上農舍經營合法民宿的可行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所附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規定,林業用地農舍申設民宿,限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等之農舍,並限於102年9月21日前取得使用執照之農舍方得申設,否則也無法行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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