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8日 星期五

針對企業主問到有關SBIR的問題...


        針對企業主問到有關SBIR的問題,申請資格如下說明,相關審查流程整理詳附圖,另外再分別以表格說明SBIR三項不同申請標的之計畫期程、補助上限和審查內涵。

        基本上SBIR計畫即「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是經濟部為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創新技術或產品的研發,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所訂定的計畫。計畫之補助依申請之研發計畫屬性分為「創新技術」與「創新服務」,並依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與「加值應用」(Phase 2+),再依申請對象區分為「個別申請」與「研發聯盟」。

 

申請資格的認定如下說明:

v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2).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v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v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v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

v申請「創新服務」計畫者,得為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業務且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

v以「研發聯盟」形式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但得與學校、法人或國內、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聯盟半數成員須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v如先執行Phase 1後再申請Phase 2,須待Phase 1結案且經Phase 1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 2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審查內容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審查內容
 



「加值應用」(Phase 2+)審查內容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