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8日 星期四

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辦理分割合併終局僅需1筆耕地達0.25公頃即可!

         金鐘視帝吳慷仁在獲獎感言上提到:「…也許我們不是最有天份的,但是我們總是可以當最努力的那一個。」,前幾天看到這一段話,深有所感,如果就這樣當最努力的那一個,我想一、二十年後,至少我們都會感謝自己曾經那麼努力了一、二十年…。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2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合併分割。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歷年多次函示,均以擴大農業經營規模,或便利農作經營需要,屬耕地得分割之例外規定為由,要求分割合併後的每筆土地都要達面積0.25公頃,造成民眾不滿,經多次反應後,終於109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農企字第1090012629號函示,分割合併之終局至少有一筆土地符合0.25公頃即可辦理,終於解決民眾的疑難。

        宜蘭縣政府再對上述農委會之函示,研商執行疑義,除需符合農委會函示分割合併終局至少1筆達0.25公頃外,另外1筆土地坵塊短邊至少達10公尺以上者,得由地政事務所直接辦理分割,免報宜蘭縣政府審認,其餘仍應報縣府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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