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水利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較具公益性質,也較狹隘,因此會將土地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究其因還是主要在於國家公益需要,徵收私有土地,方有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之需,「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即載明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水利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而徵收後,該等土地之使用地類別就需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
而土地徵收之主體為國家,所以會興辦水利事業繼而變更編定的略有經濟部水利署(所屬各河川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及農田水利會(公法人)等,除上列政府機關團體徵收變更為水利用地外,仍有私人基於某些原因會主動申請將有自有土地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